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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河豚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及产品质量要求
来源: | 作者:chang | 发布时间: 2023-12-21 | 79 | 分享到:

大连河豚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及产品质量要求

一、大连河豚

(一)产地范围。

大连河豚产地范围为辽宁省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大连河豚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大连河豚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红鳍东方鲀[Fugu rubripes ( Temmincket Schlegel )]。

(二)养殖海域条件。

养殖海域水深10m以上,pH值7.7至8.3,水质符合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要求。

(三)亲本。

亲本雌鱼为4至5龄,尾重大于1500g;雄鱼为3至5龄,尾重大于1200g。

(四)养殖。

  1. 种苗:选用来自保护地域范围内经人工繁育的种苗。鱼苗规格为5cm至6cm。

  2. 放养:5月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海水网箱养殖。5cm至6cm的一龄鱼苗,放养密度不超过25尾/m3;尾重大于200g的二龄鱼,放养密度不超过5尾/m3

  3. 饲料:在苗种阶段采用河豚专用饲料,在养成阶段投喂鲜冻的玉筋鱼、太平洋磷虾饵料和河豚专用饲料。饲料中不得含有贝类和藻类。

  4. 越冬:11月中旬,当海水温度降至12℃时,将未养成商品规格的河豚转移至室内大棚进行越冬养殖至次年五月中旬。

  5. 捕收:养殖规格达到700 g/尾以上,即可捕收销售。

  6. 毒素控制:

(1)通过监测保证养殖环境不含有易致毒的菌类、贝类和藻类等。

(2)采用人工繁育,避免出现不同河豚品种杂交现象,杜绝毒性分布混淆。

(3)严禁投喂贝类和藻类达到控毒效果。

(4)商品鱼上市前,必须对河豚毒素含量进行抽样检测,保证达到无毒级。

  1. 环境、安全要求:饲养环境、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必须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鱼体两侧虎纹清晰,色泽鲜明。肉质洁白滑嫩、晶莹透明。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河豚毒素

无毒级

蛋白质  %

≥18

脂肪  g/kg

≤0.4

  1.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